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土地出讓金和建設工程項目報建收費的管理工作,保收節源,既能從嚴控制,又能體現區政府扶持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及落實區政府的優惠政策,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規范的征收項目包括區域范圍內土地出讓金和建設工程項目報建所應繳交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和行政機關下屬事業單位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第三條 區域范圍內建設工程項目應按規定繳交土地出讓金和報建費用。
各執收單位要嚴格按規定范圍和標準及時足額征收。未經區政府批準,各執收單位不得自行調整收費標準和減免范圍。
經菅服務性收費要嚴格按照規定實施服務才能收費,不得違反規定實行強制或變相服務而亂收費;禁止只收費不服務行為。
如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的,追究相關部門經辦人和部門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四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征收項目是區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按“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管理,由區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和管理。
區審計、監察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和管理,確保征收項目的依法、足額征收。
第五條 土地出讓金。
區域范圍內建設工程項目必須依法繳納土地出讓金,不得減免,國家和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減免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按《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20〕435 號)辦理。
2、村鎮基礎設施配套費(僅對鄉鎮規劃區收取),按《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擴大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免征對象范圍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19〕649號)辦理,省級及省級以下向企業征收的全額免收,從2019年1月1日起劃由稅務部門征管。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減免沒有明確規定的,按如下規定執行。
1、下列建設工程項目,可免繳建設單位需繳交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政府投資建設的非經營性工程項目,或由開發建設單位為小區建設配套并無償移交政府管理的醫院、文化體育、民政福利設施和居委會、派出所、交警、消防設施用房等公共公益事業建設項目。
(2)由政府投資的公園、環境衛生、市政、環保設施、生活小區配電房、垃圾房等城市公用、公益性市政設施建設項目。
(3)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
(4)軍事設施(含政府投資的人防工程)。
(5)非政府投資建設的開設6個以上(含6個)班幼兒園以及投資額達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醫療、文化、學校、體育、福利設施等建設項目。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減免的其他建設工程項目。
2、下列建設工程項目,可按最低標準減半收取建設單位需繳交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開設6個以下(不含6個)班幼兒園以及投資額達1000萬元以下(不含1000萬元)的醫療、文化、學校、體育、福利設施等建設項目。
第七條 對省、市級部門撥款建設的有關項目,需區政府配套資金的,如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免收建設單位需繳交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能減免的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繳交。
第八條 凡符合減收、免收條件的上述建設項目,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項目建設單位向有關部門申請界定是否納入減免的范圍。政府投資的項目、公共公益事業建設項目以及項目投資額由區發展和改革局牽頭會同區住建局、區財政局界定;開發建設配套的公共設施項目由區住建局牽頭會同市自然資源局陽東分局、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區財政局界定;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由區住建局牽頭會同市自然資源局陽東分局、區財政局界定;軍事設施由區住建局牽頭會同區人民武裝部、市自然資源局陽東分局、區財政局界定;學校建設項目由區教育局牽頭會同區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局陽東分局、區財政局界定。
牽頭單位收到申請后,要主動會同各相關單位辦理。項目的界定時間,原則上為接到申請之起5個工作日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確不能完成,要向項目建設單位出具書面說明。
(二)經有關部門界定后,項目建設單位憑有關部門的界定意見書,以及減免相關依據,向收費部門提出減免書面申請。收費部門審核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辦理。
(三)收費部門對有關部門的界定意見書有異議的,應與有關部門協商,在5個工作日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收費部門將項目建設單位的申請、有關部門的界定意見書和本部門意見一并報區政府審定。
第九條 對不在本辦法規定減免之列,但確需減免規費的特殊建設工程項目,經批準后,可實行個案處理。具體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由項目建設單位向收費部門提出申請,收費部門經審核認為確有必要予以減免的,在征求各相關單位意見后,以收費部門的名義向區政府提出,并說明相關理由。
未經收費部門審核,項目建設單位向區政府提出申請的,區府辦公室不予受理,并退回項目建設單位按程序申請。
(二)受理。區府辦公室受理后,按規定程序審核。
(三)審批。由區政府分管領導、主要領導批示后,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四)批復。區府辦公室根據區政府常務會議精神批復收費部門。
(五)辦理。有關單位按照區政府常務會議的決定和區府辦公室的復函辦理。
第十條 此前有關具體項目的優惠政策,按原政策規定執行。其余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和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